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青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原某某(已判刑)明知蒋某某(已判刑)注册青岛爱**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正公司”)、青岛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公司”)、青岛昆**司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司公司”)、青岛木**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欧公司”)、青岛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公司”)、青岛新**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公司”)、青岛玉**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收取价税合计9%至11%开票费的方式进行牟利,仍介绍谢某某、朱某某、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从蒋某某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4月至5月,原某某明知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介绍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经营的青岛欧**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公司”)、青岛金**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越公司”)从蒋某某经营的新**泰公司、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05667元,欧**公司、金**越公司入账并抵扣税款,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59092.8元。案发后,欧**公司、金**越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