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东检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2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参加朋友婚礼时与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一个餐桌吃饭,饭后,刘某某让班某某开车前往兴安区峻德矿附近的煤场送人,班某某即驾驶自己的奥迪轿车承载陈某某、卜某有前往。到达李某甲经营的煤场后,班某某在车上一直未下车。期间,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持木棒、斧子等将李立安打伤,因孙某某在打斗中也受伤了,孙某某让班某某送其到医院,班某某驾车将孙某某送到兴安区一个体诊所救治。
本院认为,班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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