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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系江西省贵溪市**铜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班某某与一位女网友在位于江西省鹰潭市**路的豪渝火锅店吃饭,期间班某某喝了一杯左右江小白牌白酒,当日22时50分许班某某搭载女网友驾驶车牌为鲁******的小型汽车,沿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师范附小门口路段时,被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在该路段的检查卡点拦住,执勤民警对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立即将班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本,并送至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5mg/1OOml,系醉酒。

班某某在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7月28日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对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告知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送达回执;2.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鉴中心[2020]毒鉴(鹰)字第188号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光碟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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