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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危险驾驶案)_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鄯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班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815,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某某县,现住新疆鄯善县新城东路某小区**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2时30分,被不起诉人班某某醉酒驾驶新K*****号长安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鄯善县柳中路570号报警点前路段,被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现场查获。经新疆华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班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60mg/100ml。

本院认为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指导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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