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神木检刑不诉〔2024〕418号
被不起诉人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90********,*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已吊销),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24日被神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酒后驾驶陕K4****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神木市锦界镇紫裕花园小区东门附近出发,沿锦界镇政通路由东向西行驶约100米后,被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高家堡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行驶距离较短,且其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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