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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非法经营罪)_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21123*****1817,经营地址: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路****1号楼,成立于2014年11月5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注销于2018年6月22日。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242619******001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3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4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713日)。

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某某公司在没有金融主管部门的许可和批准下,由王某实际经营,开展具有贷款性质的借贷业务,以签订制式“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填写“甘肃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款借据”和“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形式,先后分多次向贾某某、魏某某、张某等十四人放款,同时由丁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作担保,约定借款利息的月息在16.8‰至30‰之间,该公司从中赚取利息,某某公司累计向他人出借资金14笔40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甘肃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王某不起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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