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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非法经营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17,汉族,专科毕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农安县宝塔街1委,现住农安县**一期5栋3门603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农安县农安镇**店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赵某某、叶某某、张某、赫某某、施某某、钟某等人套现、垫还人民币1002230.18元。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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