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于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农安县农安镇**店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赵某某、叶某某、张某、赫某某、施某某、钟某等人套现、垫还人民币1002230.18元。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轻微,没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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