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镇**村**社**号,现租住于城关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魏某(已起诉)在与许某供材料的过程中给许某多预付了些材料款,后魏某多次向许某索要多付的材料款无果。2020年6月12日23时许,魏某得知许某在皋兰县之后,与被不起诉人王某、高某某(不起诉)、张某某(不起诉)、驱车前往许某租住的皋兰县石洞镇**巷**院**号楼**单元**室。到许某家门口后,魏某敲门向许某索要工程材料款,许某以家人安全为由没有开门,后魏某持撬杠强行将许某租住的防盗门撬开,并与被不起诉王某、高某某、张某某非法侵入许某住宅,向许某索要工程材料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案发后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皋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