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滕州市**设备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滕,山东五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五月底六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为了获取钱款购买食物,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滕州市**小区**号**楼楼道内,将宫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闪电牌山地自行车偷走,价值约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笔录,证人杨某某证言,被害人宫某某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盗窃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枣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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