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7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号。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王某乙设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通过从姜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购买装修业主个人信息,招聘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业主,以“家博会”、“齐家网”等装修公司、平台的名义,以提供“免费量房、免费出装修设计方案”等服务为名,筛选出有装修意向且同意装修公司上门量房的业主个人信息,员工将刷选后的业主个人信息发布到王某乙预先建立的各家装修公司微信群内,装修公司确认接单后,联系业主和装修公司约定时间上门量房,装修公司量房成功后按协议价格支付王某乙信息费用,若业主与装修公司达成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需支付合同金额的3%返利给王某乙。目前已查明,王某乙从姜某某、胡某某等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1715条,违法所得1184336.4元。
2019年3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上海某某公司通过购买信息的方式非法获取业主个人信息,仍在装修公司确认接单后,帮助联系业主和装修公司约定时间上门量房,确保量房成功。并具体负责王某乙从胡某某处购买信息账目核对、结算工作。2019年3月以来,上海某某公司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违法获利至少79308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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