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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82********,汉族,专科毕业,住浚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乙)作担保,通过提供虚假的资产报告和证明文件,向浚县**联社(现河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00万元。王某甲在取得300万元后将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借款。

2018年9月19日,王某甲在接到浚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的电话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9月28日,王某甲已将该笔贷款全部归还。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涉嫌骗取贷款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贷款已经结清未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认罪认罚、初犯,且其经营的公司尚在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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