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诸城市**街**巷**号,住山东省诸城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爱宝,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3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3月31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撤回起诉。
诸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在明知运送渣土、废料等翻斗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前提下,王某甲团伙积极为该类车辆提供“买路服务”,致使上述车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获得运输费、工程款共计120.54万余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1、2016年起,为赵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鲁******翻斗车能逃避处罚,王某甲犯罪集团共收取赵某某买路费4万余元,致赵某某违法获得运费13.38万余元。
2、2017年起,为王某乙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鲁******翻斗车能逃避处罚,王某甲犯罪集团共收取王某乙买路费1.4万余元,致王某乙违法获得运费60.82万余元。
3、2018年7月起,为曹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鲁******、鲁******、鲁******翻斗车能逃避处罚,王某甲犯罪集团共收取曹某某买路费2万余元,致曹某某违法获得运费36.54万余元。
4、2018年7月前后,为张某某未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晋******翻斗车能逃避处罚,王某甲犯罪集团共收取张某某买路费7200元,致张某某违法获得运费9.8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诸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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