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菏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3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王某甲在其子王某乙家后面的空地里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后经现场清查,罂粟幼苗共计543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清查笔录;6.视听资料:清点毒品原植物罂粟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种植棵数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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