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4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对该案公开审查,邀请并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麻雀在其子王某乙位于射阳县临海镇曙东村一组的麦田吃麦子,便在田边拉网捕鸟,至4月27日共非法捕捉鸟类10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捉的鸟类为麻雀、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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