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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检公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嫌疑,于2018年3月2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由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揭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告知其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6月5日、8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13日、10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揭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 年 4 月至2017年12月,同案人林某甲伙同王某乙(均已起诉)在明知“炒货”不可能获得高额利润的情况下,向亲友及社会人员宣传 “炒货”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虚构资金用途,以相当于月息8%至40%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引诱王某甲等人拉拢社会公众投资“炒货”,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中,王某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拉拢王某丙等亲友到王某乙处进行投资,涉及金额人民币3000多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王某甲构成犯罪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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