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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松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松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大兴安岭松岭区**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8日经松岭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岭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松岭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刘某某的指使下,在**农场负责管理全面工作,带领工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赵某某等人开着拖拉机开垦林地四块。经聘请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和哈尔滨地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刘某某、王某甲破坏林地的面积、地类、毁坏程度及破坏林地的经济价值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破坏的四块林地面积分别为571772平方米(约857.658亩);98565平方米(约147.847亩);384672平方米(约577.008亩);242133平方米(约363.199亩);合计总面积为1297142平方米,约1945.712亩,林地破坏程度为100%,四块被破坏的林地地类都是宜林地;破坏林地经济价值为2594284.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玖万肆仟贰佰捌拾肆元整)。

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6月18日被松岭区公安局抓获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松岭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知道刘某某让其开垦林地不合法,亦不存在其与刘某某共谋非法开垦林地的情形,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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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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