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5********,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商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18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2斤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用于喂养自己饲养的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商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本案证据,王某甲及张某某的供述证实:王某甲从张某某处购买了“瘦肉精”(当地俗称“小料”)用于喂养供人食用的羊。但经过畜牧局工作人员对王某甲喂养过“瘦肉精”的羊进行尿液检测,未检出尿液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进而无法证明王某甲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的“小料”喂养了肉食羊、且该肉食羊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有毒、有害的物质,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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