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重婚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丰县**镇**庄**组**号,现租住在唐山市开平区**村,无业。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12日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重婚罪,2019年10月2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李某乙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1998年12月23日,王某甲与李某乙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后二人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2014年7月7日,王某甲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李某乙的婚姻关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同意离婚,并由王某甲补偿给李某乙13万元。后因王某甲无经济赔偿能力,2014年12月19日,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此后至今王某甲与李某乙仍未办理离婚手续。2010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李某甲名字跟在唐山市路南区**社区**排**号居住的米某某相识,其隐瞒跟李某乙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事实,与米某某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并和米某某共同生育了长女李某丙(现年7岁)和次女李某丁(现年4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材料、王某甲与李某乙婚姻登记手续、离婚诉讼档案、撤诉申请书、法院准许撤诉裁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证人韩某某、米某某、王某丙、刘某某、周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王某甲、李某甲、米某某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5月28日在本院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重婚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被动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主观目的是想与李某乙离婚,与米某某结婚,其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形式上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法律关系,但实质上王某甲与米某某共同生活后就不再与李某乙联系,因不能给李某乙13万元经济补偿,才导致未办理离婚手续,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