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1973********,汉族,中专文化,大同市挖金湾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现住:怀某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20时40分左右,在怀某市**镇**村**内,王某乙雇佣王某丙驾驶一辆超载的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侧翻事故,致使王某丙死亡。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丙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丙死因符合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挤压性室息死亡。经怀某市“8.10运输车侧翻事故调查组认定: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被害人王某丙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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