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怀某市**镇,现住址:山西省怀某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9年08月26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08月3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0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0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代表张家口天信彩钢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怀某土火陶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给怀某土火陶瓷材料有限公司盖厂房,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将盖厂房的工程承包给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委托犯罪嫌疑人王波找施工队施工,犯罪嫌疑人王波找到余晓辉等人一起在怀某土火陶瓷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施工盖厂房。2019年8月25日10时左右,余晓辉在搭建厂房彩钢瓦时不慎坠落,致使余晓辉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家属做了民事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示意图、照片)、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建设工程合同书、谅解书、重大责任事故报告书等相关的书证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在案发后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不起诉人王某甲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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