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建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镇**委**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9日16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饭店内,伙同谢某某(未到案)、荣某某(未到案)、范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 陈某某(已判刑)、王某乙(已判刑)等人组织30余人以押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后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赌资20余万元,抽头获利6300元。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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