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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海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户籍所在地澄迈县**镇**社区居委会**供销社**号,现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家园**栋**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5日)。2021年1月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商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

琼海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8年9月5日,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毒品K粉给王某乙;于2018年9月11日,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贩卖了2.5克毒品K粉给王某乙;于2018年9月16日,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K粉和一瓶神仙水给王某乙。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关于王某甲贩卖毒品给王某乙的事实不清,并退回琼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琼海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并重报后,本院经审查后仍然认为琼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王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检察官:杨江萍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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