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检一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期间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07月27日,**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由张某甲撰写的文章,文章中提到程某某与张某乙以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对王某乙进行讨债及索要民事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2019年07月31日,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接到克什克腾旗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线索移送函》及附带网络举报信,该举报信中所提及内容为程某某、张某乙对王某乙以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讨债及索要民事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接到《问题线索移送函》后,克什克腾旗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调查工作。经查,被举报人程某某、张某乙无犯罪嫌疑,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于2019年09月04日对该线索进行办结,不予立案。在核查“程某某、张某乙被举报线索”时,王某乙的妻子王某甲称其撰写举报信投送至克什克腾旗纪律检查委员会,并找记者撰写了网上文章。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举报的虚假诉讼和非法拘禁内容均来自其丈夫王某乙,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起诉。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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