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大冶市**福利院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镇镇中旁边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担任**镇**福利院会计期间,同该福利院院长吴某某(另案处理)、副院长王某乙(已死亡)在帮助福利院老人办理农保卡时,发现老人雷某甲持有两张身份证(另一张名字叫雷某乙),他们仍然为雷某甲办理了两张农保卡,并将其中雷某乙的农保卡予以截留,吴某某与王某甲等人商量决定将雷某乙卡内的钱取出用于发放加班补助。从2011年至2019年,王某甲共从卡中取出现金7400元,其中吴某某分得3300元,王某甲分得3300元,王某乙分得8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7日,王某甲和吴某某将7400元转至大冶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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