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3195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街**号**室。2019年3月5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4日补查后重报。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家住肇东市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肇东市电池厂退休工人。
2018 年8 月份被害人王某乙通过朋友赵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其孙子办理工作,王某甲先后两次收取王某乙给的好处费人民币7 万元。
2019 年2 月份迟迟没有接到上班的通知的王某乙始觉被骗后,到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报案。
案发后,肇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迅速展开调查,2019年3 月5日在肇东市十二小时健身房附近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肇东市人民医院CT影像检查报告单、借条、借据、抵押合同、证明、档案查档证明、举报信、谅解书、证人赵某某、孟某某、郭某某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经退回补充侦查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不出唯一结论,故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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