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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公诉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绰号高佬、黑疤,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的一出租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4月23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劳某某介绍认识专门负责贷款业务人员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咨询贷款有关事项。王某甲核实陈某某身份、工作及生活地址、收入支出等信息,以“**财务”为陈某某办理无抵押贷款8000元,并与陈某某签订借款合约,分期30天偿还,但扣除押金、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陈某某只拿到贷款金额5200元,由王某甲微信转账5200元到陈某某的微信,往后陈某某每日12时前需要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的方式向“**财务”偿还本金及利息共347元,而王某乙每天用“**财务”的微信编辑信息向陈某某催债。2019年5月16日,陈某某无力偿还“**财务”贷款时,王某甲介绍“**投资”公司贷款8000元给陈某某,扣除押金、佣金、服务费等费用,陈某某只能拿到5200元,后由王某甲微信转账5200元到陈某某的微信,即日起陈某某要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方式还331元的本金和利息给“**投资”。每次当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时,王某甲就向陈某某介绍“**财务”或者“**投资”之间循环借款、偿还债务。

2019年7月3日,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想继续采用之前的方式偿还债务,但王某甲不再同意贷款给陈某某,提出以车抵押的方式才可以继续贷款。为了能够偿还贷款,陈某某与王某甲一同去到赤坎区**车城**汽车车行以陈某某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购得粤G6****白色本田凌派小汽车(首付20000元,银行贷款95000元,分36期,月供银行3155.12元)。后王某甲与陈某某签订汽车抵押合约,以粤G6****汽车作为抵押物担保陈某某欠王某甲50000元欠据,陈某某每月需要向王某甲支付本金加月息1250元外加500元停车费等费用,若陈某某无力偿还债务,车辆所有权归王某甲,陈某某还需要每个月向银行偿还3155.12元车款。2019年7月7日,“**投资”贷款3900元给陈某某,借款合约为6000元扣除佣金和抵押金等费用,期限是30天,每天偿还本金加利息248元。就这样,陈某某先后约9次在“**财务”和“**投资”之间循环还贷的过程。

至7月20日,陈某某停止偿还所有的账务借贷。王某甲等人为了及时追缴陈某某的债务,王某甲、劳某某等人多次通过电话、发送信息、上门等方式到陈某某工作、生活的地方进行骚扰、恐吓、威胁。2019年9月13日王某甲带领林某甲到陈某某**村的老家喷油漆威胁的方式进行追债。经统计,陈某某共向王某甲等人借款45574元,偿还金额为39134元,以及将一辆价值11.5万的小汽车抵押给王某甲,故王某甲借款给陈某某共获利88060元。

2. 2009年5月29日,被害人刘某某经劳某某介绍,向王某甲的**财务无抵押借贷钱款5000元。王某甲通过转账5000元借款至刘某某的微信,通过设立“下户费”、“手续费”、“抵押金”、“佣金”等名目收取费用,虚增贷款金额为8000元,由劳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借贷”协议书。规定刘某某按照30天的还款期,每天偿还本金和利息290元至**财务公司员工王某甲的微信,刘某某实际偿还本息共8700元。

3. 被害人林某乙因为资金紧缺,经劳某某介绍,林某乙于2019年5月9日向王某甲的“**财务”无抵押借款8000元,与劳某某商谈好借款4800元,但是借款合同虚增贷款金额为8000元,并要求30天的还款期,每天要准时偿还利息和本金的,林某乙偿还了几天后感到压力巨大,为了不逾期偿还债务只能继续向王某甲贷款来偿还**财务的债务,后来导致林某乙不断地循环着贷款、还款、还利息,就这样开始长达半年多还债生活。后林某乙无力偿还债务,劳某某、王某甲等人通过电话、微信追债骚扰,威胁林某乙,还到林某乙居住地方闹事,为了躲避王某甲、劳某某等人的追债,林某乙不敢待在家里,这对林某乙的生活、工作、心理造成重大影响。后劳某某、王某甲等多人到林某乙父亲林某丙家。林某乙怕家人会遭到这些人的报复,有家不能归,不能正常照顾家中小孩,与亲人关系僵硬,每天都睡不好觉,精神恍惚。经统计,林某乙共向王某甲借款30300元,偿还金额为46352元,获利为16052元。

4.被害人林某丁经林某乙了解劳某某的贷款过程无需抵押等手续。并与劳某某商谈的事项,若贷款3900元,贷款合同的贷款金额为6000元,还款期为30天,每日要准时偿还利息和本金约210元。2019年5月20日,林某丁经劳某某的介绍,向王某甲的“**财务”无抵押借款6000元,双方约定分期30天还,每日偿还本金利息210元,扣除抵押金和手续费等费用,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林某丁3900元。到了6月2日林某丁偿还清第一笔6000元借款的本金和利息,继续向“**财务”借第二笔款6000元,王某甲通过微信号向林某丁转账3900元。林某丁偿还了几天后感到压力巨大,为了不逾期偿还,6月11日林某丁继续向“**财务”借第三笔款6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一笔的余欠款,林某丁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050元。后林某丁每天会准时收到信贷公司的催款信息,为了填补缺口及延长还款期限,6月26日林某丁向“**财务”借第四笔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一笔的余欠款,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3340元给林某丁。

林某丁于7月4日向“**财务”借第五笔款10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上四笔的欠款,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845元;林某丁继续向“**财务”借第六笔款10000元偿还账务,扣除各种费用和填补第五笔的欠款,收到王某甲微信转账3031元。最后林某丁无力偿还王某甲等人债务,在家人以及朋友的东拼西凑下一次性偿还约50000元才还清。

为了逼林某丁偿还账务, 王某甲、曹某某不断打电话辱骂、威胁林某丁不按时还钱就到其工作单位及居住地方闹事,而林某丁为了躲避王某甲等人的讨债,假装生病请假不上班,也不敢待在住处。于是2019年8月15日,王某甲、劳某某和曹某某一同到林某丁原单位追债,领导与同事议论纷纷,次日导致林某丁被单位辞退。还有到林某丁以前湛江市赤坎区居住的地方到处向邻居宣传欠债不还钱,将借条复印放大张贴在楼下门卫值班室处及我住处大门周围,王某甲还将这些事情拍照发送微信给林某丁制造心里压力,后导致林某丁被前夫的小姨扫地出门,无家可归,也没有钱出外租房住,身边的亲戚朋友远离,只能寄居在姐姐家中。经统计林某丁向王某甲贷款21066元,偿还金额为38385元,故王某甲借款给林某丁共获利17319元。

5.2019年8月5日1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因资金紧缺,与劳某某贷款,劳某某跟张某某讲明白借款的利息、担保金、其他费用、最后得到的金额等。按照约定,由王某甲借款8000元给张某某,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某只得到5340元,王某甲让张某某先将当天的本金和利息共281元转到“**财务”的微信号,接着王某甲微信转账5340元到张某某的微信,往后每天中午12时前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账号还款。9月5日,张某某提前还清上次借款继续向王某甲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张某某收到微信转账的5200元。

为了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某只能借新款还旧账,借款金额越借越高。2019年9月10日后,由于张某某无力偿还巨额的欠款,“**财务”和“**”就开始不断在微信催款,并且每天接到劳某某、王某甲和曹某某的催款电话和微信语音,甚至辱骂威胁张某某,扬言再不及时还款就会上门等,还在言语暗示要对张某某及其亲人制造威胁和伤害,导致张某某不敢接听陌生电话。为了能够让张某某偿还债务,劳某某、曹某某等人经常到张某某**市场的档口及住处追债,将上门讨债的视频发送微信至张某某。张某某害怕受到伤害就躲藏在家中不出,任由陌生人敲门,还交代小孩凡是有陌生人敲门都不能开,也不要出声,小孩在家中常常担惊受怕,丈夫多次因为此事与张某某吵架,张某某不敢下到市场开档做生意,夜里难以入睡,心里受到极大的创伤。经统计张某某共向王某甲借款10540元,偿还金额为10673元,还需向王某甲偿还5400元。

6.2019年7月12日,由于黄某某资金紧缺,与劳某某商谈办理贷款合同的细节。劳某某介绍黄某某向王某甲的**财务借贷,劳某某与黄某某签订一份10000元借款合同,按照约定黄某某向“**财务”微信号偿还当天的贷款本金与利息(即转账424元),黄某某得到7000元,往后黄某某需要偿还的债务是按照借款合同上的10000元金额的,期限为30天;到2019年7月29日借款6000元,期限为30天,黄某某先把当天的本金和利息261元转到“**财务”微信号后才将借款数4200元从微信转给黄某某。2019年8月6日黄某某再次向**财务借第三笔贷款,借贷10000元,期限为30天,每天需要支付本金和利息424元。王某甲将扣除各项费用余下的7000元贷款从微信转给黄某某,并要求黄某某把第一笔的债务数清完;因每天偿还的本金和利息虚高,黄某某偿还了几天后感到压力巨大,为了不逾期偿还, 2019年8月15日,黄某某再次与**财务借款7000元,借款合同虚高到10000元,期限为30天,每天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为424元,然后王某甲要求黄某某将现得款偿还上笔欠款后再继续贷款。

在黄某某无力偿还债务时,王某甲、劳某某经常诱惑黄某某继续贷款偿还债务,并且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恐吓威胁黄某某,说不按时还钱的话就会上门等话,还说会拿着欠条向邻居及其工作的地方到处宣讲黄某某欠债不还钱的事。最后黄某某在朋友和家人的帮助下将所有的欠款还清。经统计黄某某向王某甲借款25200元,偿还金额为40022元,获利14822元。

7. 9月2日,在王某甲、劳某某等人的威胁恐吓下,李某某被逼继续向他们贷款,在向王某甲、劳某某支付300元的上门服务费后,与王某甲、劳某某借款8000元,扣除各种费用后李某某能得到4700元,期限20天,王某甲还向李某某推荐了一个微信“**财务”,叫李某某先把当天本金和利息共601元转到“**财务”这个微信号,李某某收到4700元。李某某每天省吃俭用、努力赚钱都偿还不了王某甲、劳某某高额的债务,整天被王某甲、劳某某等人喊打喊杀的,睡觉都睡不好。大约到了9月10日,李某某在劳某某、王某甲等人的威逼下,继续贷款8000元用来偿还债务,期限分20天还清,扣除各项费用,李某某得到的只有4800元。到了9月26日,李某某又向王某甲贷款8000元,期限20天,实际得到手的只有4700元。

为了逼李某某能按时偿还债务,劳某某、王某甲等人每日每夜打电话骚扰、上门来过李某某的商铺、住宅的地方,李某某为了躲避不敢回家休息,也不敢打开商铺做生意,导致客源流失,经济受到损害,甚至不敢接听陌生电话,王某甲、劳某某还经常向李某某说了有些人不还钱会遭到他们公司喷油漆、会在上班的地方和生活的地方张贴欠条等方法。而为了能偿还每日的本金和利息,李某某多次向朋友、亲属借钱,导致李某某在朋友面前失信,有时候为了几百元甚至与朋友闹翻,亲属远离。王某甲、劳某某等人通过软暴力进行讨债,使受害者经济损失严重,精神奔溃。经统计,李某某向王某甲借款14200元,偿还金额为33648元,获利19448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在侦查阶段被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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