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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朋友。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2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1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王某丙”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王某丁认识、交往。2018年8月,王某甲向王某丁虚构了名为“**黄金币”的、高达170倍巨额回报的投资项目,诱骗王某丁交付钱款。当月16日、30日,王某丁先后两次将共计10000元人民币微信转账给王某甲让其代为投资。王某甲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同时以各种理由敷衍王某某的催问,并于2018年9月23日断绝与王某丁的联系逃匿。2019年2月26日,王某丁报警。2019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将王某甲抓获。2019年11月8日,王某丁获得王某甲家属的赔偿1.2万元,表示谅解王某甲,不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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