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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组**号住甘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自己捡拾的黄色金属珠链不是黄金制品,仍携带该珠链到景泰县一条山镇商业大厦一楼王某乙经营的金银首饰柜台处兑换黄金首饰,王某乙以该珠链24.27克兑换11.16克黄金项链一条、2.66克金戒指一枚、硬金戒指一枚,并支付差价200元。2020年8月12日经景泰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骗黄金首饰在价格认定基准日价值8716元。王某甲共骗取8916元钱。案发后,景泰县公安局追回被骗的黄金项链、戒指及200元现金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景泰县公安局扣押的王某甲黄色金属手链2串;银白色珠子2颗,系作案工具,随案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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