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郯城县归昌中心小学退休老师,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乡**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1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2年1月至2013年3月,徐某某任郯城县归昌乡民政办会计、民政办副主任期间,负责归昌乡复员军人身份审核、上报及生活补助发放等工作。2002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明知其父亲王某乙不是复员军人,向徐某某(徐某某证实王某甲找到他,王某甲辩解是王某乙找的徐某某)提供王某丙身份信息,徐某某在向上级报送老复员军人补助名单时以王某丙顶替已经死亡老复员军人王某丁的名字,以王某丙的名义骗领在乡复员军人补助资金,至2018年,共骗补助金81507元,由其父亲王某乙(已死亡)、弟媳盛某某(已死亡)花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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