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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4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105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4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兰陵县鲁城镇泉沟村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被有关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可以在危房改造的过程中享受每户2万元的国家补贴。在此过程中,时任该村村主任的王某乙与该村村民王某丙、徐某某、王某甲、毛某某共谋,让并非贫困户的王某丙、徐某某分别假冒贫困户王某甲、毛某某的身份建房,并分别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2万元。后王某丙、徐某某分别向王某甲、毛某某支付1千元的好处费。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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