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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兴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7月间,王某乙(另案处理)得知其亲属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儿媳周某某怀孕一事后,遂与其儿子李某甲(另案处理)预谋利用该新生儿出生信息造假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落到自家户口上,以骗取兴城市**街道**村征地补偿款等钱款。2012年8月至9月间,王某乙多次与刘某某、胡某甲和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商量在周某某生孩子时,以王某乙儿子李某甲、儿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名义办理住院手续,以此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保证另行为周某某的孩子办理户口,此事征得了三人的同意。2012年9月17日至9月22日,王某乙、李某甲提供王某甲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信息,在胡某甲、周某某夫妻在场的情况下以王某甲的名义为周某某办理住院手续,又以李某甲夫妻的名义办理产子、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所有手续。2012年9月26日,王某乙虚构李某甲夫妻生孩子一事,用该出生医学证明以“李某乙”的名义落户在王某乙、李某甲的户口本上。2013年5月8日,该新生儿以“胡某乙”的名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后又落户至刘某某、胡某甲的户口本上。2012年9月至2017年12月间,王某乙、李某甲利用“李某乙”的户口先后骗取**村征地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78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兴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是否与王某乙、李某甲共同商量过办理假户口一事及在办理过程中是否参与不清;其次,王某甲在骗取征地补偿款中有何行为不清。综上,王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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