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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王某甲)(公开版)_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82********,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号院**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夏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8日被夏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19年7月16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 11月12日补查重报。2020年4月2日,本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 5月8日补查重报。

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人王某某、王某甲以送礼、赔偿死者丧葬费及要好处费为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1190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商丘市夏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涉案赃款去向不清,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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