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徐检三部刑不诉〔2020〕Z3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6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瑞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进行了不起诉公开听证,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实际经营的*瑞工业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价税合计348300元、其中税款50607.69元(已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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