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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环县**建材厂原出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乡**村**队**号。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乙,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环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甲自2014年1月至2018年11月受聘担任环县**建材厂出纳,主要负责建材厂红砖销售款的管理和该厂日常费用的现金开支。2018年11月王某甲口头提出离职,在交接其经手的账务时发现,账面库存现金与实际不符。因王某甲对本厂自行组织的清算结果有异议,环县**建材厂董事长王某丙遂委托环县金信财务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核算工作。经核算,环县**建材厂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库存现金账为408792.30元。

2019年3月28日,王某甲与建材厂王某丙、王某丁等人交接账务时移交现金1800元。

案发后,环县公安局委托环县金信财务公司再次进行了核算。2019年11月18日,金信财物公司向环县公安局出具《关于环县**建材厂账务核算报告》,核算结果相同。

2020年3月8日,受环县公安局委托,庆阳庆合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庆合信会审字(2020)012号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显示环县**建材厂2019年3月末现金余额408792.3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认定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的主要犯罪事实未查证清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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