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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88********,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村**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2月17日重新收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乙在浙江义乌认识一名叫默罕默德(谐音)的中东国家人员,得知默罕默德在义乌做商贸往来生意,王某乙自称在内地有商贸公司,提议让默罕默德帮忙给自己介绍客户。今年的3月份的一天,王某乙找到葛某某商议让葛某某在淮南找几家商贸公司邀请外国人来中国,可以从中赚取服务费,葛某某找到淮南的刘某某,刘某某又把朋友魏某某介绍给王某乙和葛某某认识,通过魏某某的淮南****有限公司邀请外国人来中国,从中赚取好处费,魏某某同意加入;葛某某又把朋友王某甲介绍给王某乙认识,王某乙和葛某某让王某甲专门负责邀请外国人资料的打印以及到淮南政府外事办办理具体相关事务,并许诺按月给其开工资。王某乙、葛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王某甲5人分别于今年的3月25日、4月3日、4月9日三次以法人魏某某的淮南****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向淮南市政府外事办为41名外国人申请了《邀请核实单》,并全部成功办理了邀请函,其中23名外国人(目前已核实到6人)通过邀请函办理了商贸签证,直接从本国来到中国浙江义乌采购小商品,后通过海运将采购的物品运回国内,王某乙等人根据这些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购的小商品赚取一定的差价。办理外国人邀请函的资料均由王某乙从默罕默德处获取,葛某某为具体办理外国人《邀请核实单》的淮南联络人,刘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的公章,王某甲负责资料打印以及到淮南政府外事办办理外国人邀请函具体事务办理。为了绕开魏某某赚取更大利益,王某乙让葛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某1500元,让刘某某以个人的名义注册了淮南****有限公司,在利用刘某某注册的公司名义向我市政府外事办为37名外国人的申请《邀请核实单》时,被淮南市政府外事办工作人员发现。经侦查,这些外国人是否来淮南,行程安排,两公司法人刘某某和魏某某均不知情,从未看到有外国人来淮南到其公司进行商务洽谈,两家公司均无办公场所,公司人员均为法人一人。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涉案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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