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住乐山市五通桥区**广场**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12月30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2日至3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王某乙、周某某发展成为IAC种子交易的传销组织会员,其发展的下线层数达7层,共计112人,非法获利26.47万。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该案中起次要作用,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大部分赃款(已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退赃情节,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理,具有从犯、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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