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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习水县**道**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途经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白锦社区魔鬼猪饰品店时,见店门口一辆婴儿车内放着一部手机,便心生盗窃之意,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婴儿车内的华为nove5手机一部盗走。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nove5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

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另行补偿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1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赔偿、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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