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3 日13 时30 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一个月前通过陌陌认识的网友王某乙初次相约在肇东市正阳明珠商场门前,后二人一同去正阳明珠商场四楼看电影,看完电影后大约14 时40 分,二人去正阳明珠二楼比优特超市,在超市入口处二人将衣服外套及随身物品存在了超市的储物柜里,二人各自带一部手机进入超市。王某乙推着购物车,王某甲右手搂着王某乙的腰,当逛到超市内衣区域时,王某甲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趁王某乙不备用左手将王某乙放在左前侧裤子兜的vivoix27 手机偷走,放在了自己左侧裤兜里面,五分钟后王某甲借故去洗手间,在超市的出口处又开了一个储物柜把偷来的王某乙手机放在了里面,随后返回与王某乙继续逛超市,大约逛了二十分钟,二人到超市前台结账时王某乙发现手机丢失了,二人离开超市。事后王某甲又回到正阳明珠商场二楼比优特超市,将存放在储物柜内的其盗窃王某乙的手机取走,经评估作价手机市场价值人民币144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和有关说明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数额较小,将手机返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并具有自首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做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