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福清市**镇**村**被害人王某乙家,通过用手将门上螺丝拧掉的方式进入房中,从二楼卧室的一个黑色手提包中盗走1条白金项链、1个金戒指、2个五角钱硬币熔化而成的戒指、1条五角钱硬币熔化而成的吊坠。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上述被盗物品,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经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查扣的戒指、项链共计价值人民币2069元。
2020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福清市**镇**村村委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发票;
2.被害人陈述:被害王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退赃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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