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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1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海拉尔区,住海拉尔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海拉尔区**路王某乙经营的**肉店门前分5次盗窃了5箱肉制品,其中纯牛肉6.7斤、羊肉卷80斤、羊排11斤、羊脊骨6.5斤。经海拉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纯牛肉、羊肉卷等物品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0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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