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1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8因涉嫌盗窃罪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3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另案处理)来到南陵县三里镇西峰村丁冲组售卖佛像,当行至本村村民方某某家门口时,发现方某某家大门开着且家中无人,王某乙遂临时起意入室盗窃。后王某乙和王某甲从方某某家卧室内窃取现金3600余元后逃离现场。王某乙和王某甲在逃离途中被受害人方某某及其家属发现,受害人家属报警后公安干警赶至现场将王某乙抓获。案发后,王某乙将所窃现金退还给受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陵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南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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