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昌平区**院**,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胡同**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20年5月1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菠菜等商品;
2.2020年5月1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市(**店)实施盗窃,窃得商品不详;
3.2020年5月12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挂面等商品;
4.2020年5月16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鸡大腿等商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菠菜等商品;
2.2020年5月12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挂面等商品;
3.2020年5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店)实施盗窃,窃得鸡大腿等商品;
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补偿被盗超市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孔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被盗物品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购物小票复印件,物美超市商品进价清单,委托书,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多次以未扫码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情况。
2.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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