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2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半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208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9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过贵州省三穗县**镇**路的“回春大药房”时,见店内无人值守,便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并将其中10元用于支付其染发的费用。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家中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所盗窃的财物剩余数额在其衣服口袋里查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减轻处罚情节,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