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半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无。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0月9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精神鉴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过贵州省三穗县**镇**路的“回春大药房”时,见店内无人值守,便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000余元盗走,并将其中10元用于支付其染发的费用。同月26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其家中被三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所盗窃的财物剩余数额在其衣服口袋里查获。经审讯,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其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减轻处罚情节,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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