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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用身份证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检一部刑不诉〔2020〕33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住安徽省****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无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资质,遂于2017年9月在安徽省**老家盗取其哥哥王某乙的驾驶证。2019年7月初,王某甲购得一辆车牌号为皖S1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同年7月14日,王某甲驾驶该车途经衢州市衢江区滨港路与东港三路附近时,因车辆超载被执勤交警查获,王某甲即出示王某乙的驾驶证,冒用王某乙身份,致使王某乙的驾驶证被交警部门作出扣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到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9月15日,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1)本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刑,王某甲盗用的是其亲哥哥王某乙的驾驶证,且仅使用过一次,故犯罪情节一般;(2)王某甲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行为虽造成交警部门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现交警部门已撤销对王某乙的处罚决定,且王某甲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未造成交通事故,故犯罪后果一般;(3)王某乙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4)王某甲无犯罪前科,系自首,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驾驶证退回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还给王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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