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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456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场**厂**号。2006年11月29日因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4日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次日被新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7年12月17日新建县公安局以王某甲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08年2月20日本院以多次传唤王某甲未到案决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后新建县公安局未再移送。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再次因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1日报请本院逮捕,8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作出存疑不捕处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6年11月27日晚7时许,新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江西省森林公安二支队领导指示:当日傍晚省局二支队民警与大汊湖保护站工作人员在鄱阳湖大汊湖保护区巡逻时,发现停靠在联圩乡西沙港河边的船只可疑,在上船检查后发现大量活体候鸟及腌制候鸟,并将该案移交新建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查处,经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技术人员鉴定:在船上查获的11只活体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16只腌制野生动物中8只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小天鹅,4只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豆雁、4只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鸿雁。经过对船上当场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讯问,其交代2006年11月24日、25日两天,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周某某及其弟王青明在鄱阳湖捕鱼时,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同其丈夫周某某在湖里的“天网”上共捕获活体小天鹅11只,另外有8只天鹅,8只雁被天网致死,之后返回停靠在新建县联圩西沙港自己船上,16只死的小天鹅、大雁则由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进行了拔毛加工并用食盐进行腌制,王某乙也参与了拔一只死天鹅毛,11只活天鹅及16只腌制天鹅和雁藏在周某某的小木船舶船舱内,准备找买主出售,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供述与同案人、证人证言之间存在明显冲突,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其所参与的捕猎次数、捕捉天鹅只数未查明,导致本案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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