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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及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退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其父亲于80年代曾把**镇**村村儿岭的山地作晒场为由,要求被害人王某乙把种植在该地的林木清理掉,让自己得以在该地建造房子。由于该地已由村集体发包给王某丙经营,王某丙再转包给王某乙种植林木的,所以王某乙不同意王某甲有的说法,不愿意清理林木。由于双方协商不成,王某甲有于2019年6月3日雇请钩机将王某乙种植在该山地的林木勾毁。

经茂名市茂南出色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被勾毁的林木为白银树(白)6株、大叶紫檀22株、海南黄花梨5株、桉树(U6)5株、龙眼1株、鹅肾树12株,总数为51株。经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毁林木价值人民币80040.5元。后经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该中心撤销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认定结论,重新认定被损毁林木价值人民币24635.76元。

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王某甲家属赔偿人民币125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案发后通过家属积极经济赔偿给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向司法机关申请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有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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