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鄂F*****)载妻子朱某甲、女儿王某乙、女婿何某某从随县小林镇双冲村出发欲回安徽老家,行至随县小林镇老街北同门十字路口时,因道路拥挤,会车时与驾驶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的李某甲发生口角。李某甲电话联系李某乙、朱某乙、李某丙等人过来。双方发生撕扯,继而打斗。王某甲被追撵到路边的田里,打斗中,王某甲使劲拽住李某甲,将李某甲按倒在田里,并用手掐李某甲的脖子。周围的人或殴打王某甲,或掰开王某甲的手。周某某乘坐其儿子驾驶的摩托车路过,上前扯劝,被王某甲身上的背包带子绊倒,王某甲误认为周某某是参与殴打的人,随后向周某某右腿踹了几脚。后双方被劝开。周某某感觉右腿很疼,走到路边由其儿子送回家,后又于当日入院治疗。2014年3月3日,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2014]医鉴字第0525号司法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右胫腓骨骨折,损伤属轻伤一级。2014年12月16日,王某甲与周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书,赔偿周某某人民币26688元,取得谅解。随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1日受理报案,2014年5月20日立案侦查。2020年9月7日,随县公安局对王某甲采取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随县公安局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后,长期未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采取任何强制刑事强制措施,至2020年9月7日方对王某甲决定监视居住,并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随县公安局也未提供王某甲有逃避侦查行为的证据。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已经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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