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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江陵县**局合同工。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住江陵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22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江陵县**镇**小区**栋****住宅内,因其父王某乙的照料问题与其继母邹某某发生争吵,争执过程中王某甲动手将邹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的伤情为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江陵县公安局配合调查。事发后,被害人邹某某自愿放弃赔偿,并愿意对王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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