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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20年5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下午,在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母亲遗留的房产归属问题,被害人王某丙与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发生纠纷,被害人王某丙将拦阻自己进入母亲遗留的房产的王某乙女儿王继蓉推倒在地,进而被害人王某丙与王某乙、王某甲推搡、扭打,王某乙、王某甲打伤被害人王某丙。2020年5月9日,民警传唤王某乙、王某甲到公安机关。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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