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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坊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87********,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和现居地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6时许,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前邓村的王某甲因琐事与其侄子王某乙发生纠纷导致打架,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某用铁管打伤王某乙的背部、左胳膊小臂等处,王某乙用塑料软水管将王某甲背部打伤。2019年8月6日,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之间系亲属关系、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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